(2016)藏2427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洛桑次仁与李林高保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桑次仁,李林高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藏2427民初29号原告洛桑次仁,西藏索县人。被告李林高,西藏林芝县人。原告洛桑次仁诉被告李林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桑次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林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洛桑次仁诉称,2014年3月,徐城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由被告李林高作担保。三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徐诚自2015年2月起每月28日给被告汇款3000元,再由被告将收到的钱转交给原告,如徐城未按期还款,由被告代替徐城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5年11月28日前还清。然而截止2015年年底,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8000元,剩余12000元至今未支付。现恳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欠款12000元。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协议书一份;2、证人古如、琼珠的证言。原告欲以上述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放弃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徐城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由被告李林高作担保。三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徐诚自2015年2月起每月28日给被告汇款3000元,再由被告将收到的钱转交给原告,如徐城未按期还款,由被告代替徐城履行还款义务,并于2015年11月28日前还清。然而截止2015年年底,被告只向原告偿还欠款18000元,剩余120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无奈,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被告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被告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法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林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洛桑次仁欠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林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益 建 华审 判 员 洛桑顿珠人民陪审员 齐 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次旦卓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