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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宪忠、李洪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宪忠,李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曲士君,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宪忠,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长发乡。被执行人李洪波,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长发乡长丰村2组52号。现住海伦市海伦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宪忠、李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宪忠、李洪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又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宝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