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清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解瑞肖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解瑞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清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王官庄镇王二庄村。被执行人解瑞肖,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王官庄镇王二庄村。XX申请执行解瑞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的(2011)清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解瑞肖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清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刘庆和审判员 林书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