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执4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与裘畅、吴芬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裘畅,吴芬芬,裘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4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负责人:梅巍。委托代理人:李俊。委托代理人:吴智龙。被执行人:裘畅。被执行人:吴芬芬。被执行人:裘剑敏。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浙118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和被执行人裘畅、吴芬芬、裘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169.7万元及利息、复利(截止2015年12月14日已产生的利息、复利221030.47元,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裘畅所有的登记抵押在申请执行人处的坐落于龙泉市锦相苑1幢×室、龙泉市锦相苑2幢×室、龙泉市剑川大道81号现代商业广场3幢×室、龙泉市剑川大道81号现代商业广场3幢×室的房产及被执行人吴芬芬、裘剑敏共有的登记抵押在申请执行人处的坐落于龙泉市佳美新天地财富街区B楼×室、龙泉市佳美新天地财富街区B楼×室、龙泉市佳美新天地财富街区B楼×室、龙泉市佳美新天地财富街区B楼×室、龙泉市佳美新天地财富街区B楼×室、龙泉市佳美新天地财富街区B楼×室的房产予以查封,另被执行人裘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对该车辆进行了布控;因裘剑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龙泉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且致函本院,要求对裘剑敏、吴芬芬、裘畅名下所登记的房产中止执行(裘剑敏、吴芬芬系夫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81执4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执行条件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树审判员 韩勇建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