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曹智慧与田海涛、李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智慧,田海涛,李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6民初392号原告曹智慧,男,生于1966年1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田海涛。男,生于1985年2月10号,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勇军,男,约46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告曹智慧与被告田海涛、李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勇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田海涛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7日,被告李勇军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朋友借30000元,当时我说我又不认识你朋友,他说他担保请我放心,我说我只有20000元,他说他那有10000元。第二天也就是借款当日2014年4月18日两被告一起到我家中,我问他们借款用途,都说是盖房子需要钱。于是被告田海涛先打了书面借条,被告李勇军写上了担保人及姓名,我就到房子取了20000元,被告李勇军就把事先准备好的10000元放在我取出的20000元上面,我就拿到茶几上让两被告清点钱数,被告田海涛先点了20000元,被告李勇军点了10000元,共30000元点够后两被告就离开我家。一个月后我给被告田海涛打电话要此款,手机就打不通了,我就问被告李勇军,他说被告田海涛在外面处理一些事情,后我因一直无法联系被告田海涛我问被告李勇军怎么办,被告李勇军说让我别着急,并说被告田海涛父亲准备还此款。我近两年来共去被告田海涛家中三十多次,我先后问被告李勇军此事怎么办,被告李勇军说被告田海涛父亲还此款,但一直未兑现,无奈之下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勇军还款20000元及23个月利息138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勇军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被告田海涛通过被告李勇军向原告曹智慧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曹智慧现金30000元整,期限一个月,借款人田海涛,担保人李勇军,时间为2014年4月18日。双方口头约定月息5分并当天支付利息1000元。被告李勇军承诺担保并签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借款人和被告李勇军主张未果,后诉至本院。又查,该借据所载三万之中,其中一万元实为被告李勇军出借款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借据等相关书证在卷可证。本院认为,被告田海涛向原告借款,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勇军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名,应视为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理应承担保证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李勇军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告提交借据载明被告田海涛借款30000元,但原告实际出借20000元。故被告李勇军应对原告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勇军承担清偿义务后可以向借款人田海涛追偿;对于借款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勇军清偿原告曹智慧借款20000元及利息8400元(利息以年利率24%计息从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勇军负担3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预交上诉费634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