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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山西晋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亚新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晋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1722号原告:山西晋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太原市尖草坪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州市江都区新区。法定代表人:曹松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晋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晋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晋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晋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6.34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668.17元,由原告山西晋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68.17元退还原告山西晋开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雨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