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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韦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404号原告黄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韦 代二〇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萍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