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7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方永生与殷张海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永生,殷张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7842号原告方永生。委托代理人张仕艳。被告殷张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永生诉被告殷张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永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殷张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永生撤回对殷张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方永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