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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7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方永生与殷张海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永生,殷张海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7842号原告方永生。委托代理人张仕艳。被告殷张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永生诉被告殷张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永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殷张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永生撤回对殷张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方永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