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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金平、黄开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金平,黄开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632号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6293585。法定代表人庄江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聪平,男,该公司龙江支行职员。被告陈金平,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被告黄开典,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平、黄开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惠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