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2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斯创姆福禄能源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创姆福禄能源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中船重工(天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2837号原告斯创姆福禄能源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彩云街28号。法定代表人伍良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昕,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326室。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艳婷,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船重工(天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34号。法定代表人郑其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章,天津宏丰律师���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媛,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斯创姆福禄能源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船重工(天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创姆福禄能源设备(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朝铭代理审判员 李卓亭人民陪审员 王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