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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郑刚与安秀云,蒲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刚,蒲耀平,安秀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4549号原告:郑刚,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蒲耀平,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被告:安秀云,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刚与被告蒲耀平、安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去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郑刚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刚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