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建妙与被执行人师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建妙,师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兰建妙,女,汉族。被执行人师存,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兰建妙与被执行人师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3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师存拒不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建妙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76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师存名下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兰建妙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师存的财产线索。2016年5月9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师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6年6月27日,本案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227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63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