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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4928号原告:邵某某,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刘某,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德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