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4928号原告:邵某某,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刘某,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德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