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遂华、郭亚萍等与于红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遂华,郭亚萍,于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1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遂华,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聂建杰、王宁(实习律师),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亚萍,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聂建杰、王宁(实习律师),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红军,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郭遂华、郭亚萍因与被申请人于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三终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遂华、郭亚萍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案件基本事实及原审法院的审理过程,再审申请人不应对被申请人承担任何责任,判决错误,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郭遂华出卖给于红军的房屋为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两人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买卖的标的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于红军又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于红军、郭遂华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郭遂华明知自己的房屋为国家禁止交易的财产,仍承诺能够为于红军办理相关房屋产权手续。现房屋买卖合同被判令无效,原审法院基于其认定的事实及法律分析判令郭遂华、郭亚萍赔偿损失并无不当。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郭遂华、郭亚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遂华、郭亚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子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