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奉化市爱伊美医院与应微波、汪定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爱伊美医院,应微波,汪定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3140号原告:奉化市爱伊美医院。住所地:奉化市大成路518号。代表人:黄诚意,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胡腾龙,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微波。被告:汪定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爱伊美医院诉被告应微波、汪定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奉化市爱伊美医院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馨馨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