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文华、任于海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文华,任于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410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梁文华被申请人:任于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文华、任于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