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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行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惠容等9人诉四川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惠容,张云祥,谢惠凤,谢惠勤,邹锐兰,谢惠伦,谢会忠,谢直华,陈雪,四川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川行终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惠容,男,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祥,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惠凤,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惠勤,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邹锐兰,女,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惠伦,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会忠,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直华,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雪,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尹力,省长。委托代理人潘美君,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世明,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惠容、张云祥、谢惠凤、谢惠勤、邹锐兰、谢惠伦、谢会忠、谢直华、陈雪(以下简称谢惠容等9人)因诉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2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谢惠容等人向被告邮寄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确认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7]62号征收土地批复有效期是多久的申请》和《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确认成都市人民政府(2009)第28号征收土地公告违法的申请》。被告收到该申请后,省政府办公厅将其移交给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处理。2015年1月6日,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厅作出川国土资函(2015)1号《关于对谢惠容等10人依法行政申请书的复函》(以下简称1号《复函》),并于当日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以邮政快递的方式送给原告。原告收到该邮政特快专递后以信封上寄出单位是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国土厅而非省政府为由拒收该邮件。嗣后,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依法行政的申请未予答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行政不作为,拒绝答复原告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根据该申请的性质和类型将其移交其职能部门省国土厅具体负责处理。省国土厅经调查后,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将处理结果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寄送给了原告。整个过程中,被告省政府未有对原告的申请不理不睬的行为,正确适当的履行了职责。原告等人收到邮政快递后仅以信封上寄出单位为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国土厅而非省政府为由即拒收该答复,在对信封内答复内容均不知晓的情况下以被告不履行答复职责提起本案诉讼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谢惠容、张云祥、谢惠凤、谢惠勤、邹锐兰、谢惠伦、谢会忠、谢直华、陈雪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惠容、张云祥、谢惠凤、谢惠勤、邹锐兰、谢惠伦、谢会忠、谢直华共同负担。谢惠容等9人不服,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但一审法院却作出违反法律和事实的枉法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对上诉人的两个申请作出处理答复。省政府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省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主要证据材料有: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谢惠容等3人拆迁问题投诉的复函》,邮件清单及信封,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谢惠容等人依法行政申请书移交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的建议》,办文通知,申请书,1号《复函》,邮寄凭证,(2011)青羊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2012)成行终字第95号行政判决书等。谢惠容等9人向一审法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主要证据材料有:申请书,邮寄凭证,川府土[2007]62号批复,成都市人民政府(2009)第28号征收土地公告,文件、法律规定等。上述证据材料均已随卷移送本院。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材料,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无异。本院认为,谢惠容等人向省政府邮寄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确认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07]62号征收土地批复有效期是多久的申请》和《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政,确认成都市人民政府(2009)第28号征收土地公告违法的申请》。省政府收到该申请后,省政府办公厅将其移交省国土厅处理。2015年1月6日,省政府法制办、省国土厅作出1号《复函》,并于当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以邮政快递的方式送给申请人。因此,省政府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谢惠容等9人的诉讼请求,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谢惠容、张云祥、谢惠凤、谢惠勤、邹锐兰、谢惠伦、谢会忠、谢直华、陈雪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凤红审 判 员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缪 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晴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