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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督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王文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王文亮

案由

督促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督754号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被申请人:王文亮,性别,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青山乡兴隆岭村3社。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文亮一案中,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申请人负担50%。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