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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7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7执5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68年7月3日生,苗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侯某某,女,1971年7月5日生,苗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八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某某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200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外出打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南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7执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余光武审 判 员  钱 广代理审判员  殷家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桂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