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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范德柱、单月娥与段明新、王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德柱,单月娥,段明新,王怀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1民初第461号原告:范德柱,居民。原告:单月娥,居民,系范德柱之妻。被告:段明新,居民。被告:王怀侠,居民,系段明新之妻。原告范德柱、单月娥与被告段明新、王怀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善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德柱、单月娥、被告段明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怀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德柱、单月娥诉称:段明新、王怀侠两人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1日,段明新因归还担保贷款,向范德柱、单月娥借款人民币230000元,约定10日内归还。借款到期后,段明新、王怀侠没有偿还借款。后经催要,段明新、王怀侠至今尚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提起诉讼,要求段明新、王怀侠归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段明新、王怀侠辩称:段明新、王怀侠因偿还他人担保贷款向范德柱、单月娥借款人民币230000元是事实,因双方系亲家,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现在经济困难,偿还不起,同意用本人的工资进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因当时未约定,暂不同意给付利息。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段明新、王怀侠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1日,段明新、王怀侠夫妇与范德柱、单月娥夫妇协商借款人民币230000元,用于偿还担保债务。并由段明新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范德柱、单月娥现金计230000元,10年内还清,并用本人工资卡抵押,保证不挂失。借款之后,段明新将其本人的工资册交与范德柱、单月娥,由范德柱、单月娥领取。后,段明新的该工资收入被法院冻结,范德柱、单月娥合计领取17000元之后,未能再领取。段明新、王怀侠亦未归还范德柱、单月娥前述借款。诉讼过程中,段明新放弃就借款期限的抗辩,同意偿还涉案借款;范德柱、单月娥放弃要求段明新、王怀侠给付利息的请求。上述案件事实,有借条、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3年11月21日,段明新、王怀侠夫妇与范德柱、单月娥夫妇经协商向其借款人民币计2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该笔借款虽约定10年内还清,但范德柱、单月娥要求段明新、王怀侠提前偿还,段明新、王怀侠同意,并放弃借款期限的抗辩,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范德柱、单月娥已经领取的段明新的工资款17000元,视为段明新、王怀侠已经偿还17000元,下欠本金213000元,段明新、王怀侠应予偿还。范德柱、单月娥要求借款2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范德柱、单月娥诉讼过程中亦明确表示不要求段明新、王怀侠给付利息,本院予以确认。即:涉案借款不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段明新、王怀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范德柱、单月娥借款本金213000元。二、驳回范德柱、单月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段明新、王怀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晴晴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