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阜康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青林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康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马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终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路八方巷。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萍,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阿吉古丽,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康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准噶尔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必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加才,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必林,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原审被告:马青林,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上诉人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康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青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建萍、阿吉古丽,被上诉人阜康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加才、刘必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马青林经本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百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311.08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渭红代理审判员买买提.外力代理审判员刘雅文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