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练雪庆与魏善兴、罗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雪庆,魏善兴,罗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练雪庆,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凤洋新村1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8801105320。被执行人魏善兴,男,1970年6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大魏行政村小魏自然村5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006056610。被执行人罗志华,男,1989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金山村檀村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9050139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练雪庆与被执行人魏善兴、罗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善兴、罗志华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07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