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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沐阳与陆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沐阳,陆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初868号原告:李沐阳,男,汉族,1994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陆华东,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西省河池。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沐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华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5000元。2015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6年1月2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陆华东没有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被告陆华东向原告李沐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承诺于2016年1月2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称:被告当时说要去香港买东西,资金不够,向我借钱。几次借款合计5000元。原告与被告系原同事关系,公司名为爱普科斯珠海保税区有限公司。被告在2015年12月中旬离开公司,去向不明,就联系不上被告了。本院认为:原告李沐阳提交了被告陆华东书写的借条原件,上述证据可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本院对原告上述证据予以采纳。原告已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本院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华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沐阳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陆华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淼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人民陪审员  单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