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执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与辜辉兰其他号台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申建伟,辜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15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汇通支行。被执行人申建伟。被执行人辜辉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申建伟、辜辉兰55999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8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