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2民初608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2007年2月21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罗王乡胡寨村**组,现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大道。身份证号码:4102242007********。法定代理人刘某丙,女,汉族,1976年3月23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曲兴镇中心小学*号。身份证号码:4102241976********。被告刘某乙,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生,住开封市祥符区罗王乡胡寨村**组,身份证号码:4102241981********。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丙、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之母刘某丙于××××年××月××日结婚,原告刘某甲于2007年出生。后被告与原告之母刘某丙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4年5月2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刘某丙抚养,刘某乙负担刘某甲抚养费11年(计算至18周岁)共计200000元,分5年5次付清,每次支付40000元整。第一次抚养费的支付时间为每年的农历12月26日(具体支付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2015年12月26日、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2月26日),如不能按时支付,将通过法律程序执行,届时将按双倍抚养费支付。现距离被告支付抚养费时间2015年12月26日过去多日,被告仍未支付原告抚养费40000元。现请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支付双倍抚养费80000元。被告辩称,请求抚养费变更为每年20000元,原告办理专用卡,被告将钱转入卡里。被告2015年12月26日没有付抚养费,是因为被告让原告之母提供其家里人的卡号,原告之母没有提供,致使被告无法打款。另原告转学时,被告给付10000元,没有转成学校,请求将10000元抵成抚养费。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之母刘某丙原系夫妻关系,原告刘某甲于2007年2月21日出生。后被告与原告之母刘某丙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刘某甲由刘某丙抚养,刘某乙负担刘某甲抚养费11年(计算至18周岁)共计200000元,分5年5次付清,每次支付40000元整。第一次抚养费的支付时间为每年的农历12月26日(具体支付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2015年12月26日、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2月26日),如不能按时支付,将通过法律程序执行,届时将按双倍抚养费支付。被告已付过原告两次共计80000元抚养费。另查明,2015年原告准备转学,被告支付10000元,至今原告没有转学,亦未退还被告1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母亲刘某丙与原告父亲刘某乙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原告由刘某丙抚养,刘某乙负担抚养费11年(计算至18周岁)共计200000元,分5年5次付清,每次支付40000元整。并约定了支付时间及违约支付的后果。被告在2015年12月26日未按协议支付原告抚养费40000元,应当承担违约支付的后果,即双倍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请求被告双倍支付2015年12月26日应当支付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2015年原告准备转学,被告支付10000元转学费,至今原告没有转学,该10000元冲抵被告应当支付的抚养费,即被告付给原告应当在2015年12月26日支付的抚养费70000元(40000元×2-10000元)。被告请求将10000元转学费抵成抚养费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乙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甲抚养费7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刘某甲负担225元,被告刘某乙负担1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晓梅审 判 员 王秀琴代理审判员 贾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