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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何远钦与刘毅、刘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远钦,刘毅,刘焕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民初1172号原告何远钦,灵山县陆屋镇陆屋村委会居民。被告刘毅,钦州市钦南区居民。被告刘焕良,灵山县陆屋镇居民。原告何远钦与被告刘毅、刘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何耀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远钦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远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何远钦负担。审判员  何耀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德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