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何远钦与刘毅、刘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远钦,刘毅,刘焕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民初1172号原告何远钦,灵山县陆屋镇陆屋村委会居民。被告刘毅,钦州市钦南区居民。被告刘焕良,灵山县陆屋镇居民。原告何远钦与被告刘毅、刘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何耀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远钦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远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何远钦负担。审判员 何耀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德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