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82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民初2583号原告陈某某,国家干部。被告吴某某,大学教师。被告佟某某,干部。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澜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二被告吴某某、佟某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3月18日二被告以筹措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在河北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佟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415000元,二被告当即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款项,二被告一直拒不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共计人民币4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某、佟某某未到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同事即被告佟某某的同学介绍相识,被告吴某某、佟某某说资金周转困难,想从原告处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原告同意并在2015年3月18日前陆续通过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等向被告佟某某的账户共转账415000元。当庭提交一张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打款292500元的回单一张,其他的打款凭证找不到了当庭未提交。2015年3月18日,二被告在三河市璞然生态园给原告打下两张借条,分别为15000元和400000元。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佟某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先后于2015年11月13日和2015年12月8日给原告转账5000元和20000元,目前仍欠原告390000元未还。以上事实有二被告签名的借条和原告提交的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回单)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吴某某、佟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二被告为原告陈某某出具了借条,庭审中原告陈某某虽然只提交了部分打款凭证,但结合被告的借条已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真实且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故原告陈某某主张被告吴某某、佟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护。原告陈某某在庭审中承认被告佟某某曾先后两次通过银行向其转账还款25000元,属自认,本院对还款的事实和金额予以确认。二被告仅需对余下部分借款390000元人民币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某、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3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3元,由被告吴某某、佟某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澜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