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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邹X与吴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X,吴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38号申请执行人邹X,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一道街。被执行人吴X,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邹X与被执行人吴X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3]工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3]工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庆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