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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7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林树山与张琳、王素梅、隋润则、隋长周、隋萌、隋长昊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山,张琳,王素梅,隋润则,隋长周,隋萌,隋长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858号原告:林树山。被告:张琳。被告:王素梅。被告:隋润则。被告:隋长周。被告:隋萌。被告:隋长昊。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树山与被告张琳、王素梅、隋润则、隋长周、隋萌、隋长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树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树山负担。审 判 长  张殿臣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