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7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林树山与张琳、王素梅、隋润则、隋长周、隋萌、隋长昊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树山,张琳,王素梅,隋润则,隋长周,隋萌,隋长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858号原告:林树山。被告:张琳。被告:王素梅。被告:隋润则。被告:隋长周。被告:隋萌。被告:隋长昊。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树山与被告张琳、王素梅、隋润则、隋长周、隋萌、隋长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树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树山负担。审 判 长 张殿臣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