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42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庆录与唐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录,唐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257-1号原告:陈庆录,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升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琼,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录庆与被告唐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皖0103民初42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陈庆录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陈庆录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唐琼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及其等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陈庆录(××)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房产一套(房地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