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潘美香与陈建东、林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美香,陈建东,林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1167号原告:潘美香。委托代理人:陶郑标,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东。被告:林爱萍。潘美香为与陈建东、林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潘美香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查封了登记在陈建东名下坐落于桐乡市振东新区世纪大道**号桐乡世贸中心*幢**室、*幢***室房产(所有权证号:桐房权证桐字第××、210940号)。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兰燕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美香起诉称:陈建东、林爱萍于2013年5月15日、9月15日、2014年6月8日分别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1000000元、300000元,均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均未约定还款期限。陈建东、林爱萍支付部分利息后,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归还,故起诉请求:判令陈建东、林爱萍偿还借款本金3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借款2000000元、1000000元均自2016年4月16日起、借款300000元自2016年4月8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偿清之日止)。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陈建东因与本案同一事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泰顺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30日决定立案侦查。本案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美香的起诉。潘美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59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兰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阮钊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