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顾和风与徐志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和风,徐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顾和风。被执行人徐志兵。本院在执行顾和风与徐志兵(2016)浙0902执6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已要求参与分配,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为此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6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