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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顾和风与徐志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和风,徐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顾和风。被执行人徐志兵。本院在执行顾和风与徐志兵(2016)浙0902执63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已要求参与分配,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为此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6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