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22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张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1685号张恩士,男。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所在地昌黎县城关北山路18号。代表人常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士诉被告张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恩士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恩士负担。审 判 员 陈小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杜诗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