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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蒋某与郑某甲、郑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166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单振炎,江苏省南通市金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甲,女,1969年1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912294343,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摇手湾村六组46号。被告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郑某甲、郑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昱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