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蒋某与郑某甲、郑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166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单振炎,江苏省南通市金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甲,女,1969年1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912294343,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摇手湾村六组46号。被告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郑某甲、郑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昱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