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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催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州大正恒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大正恒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催字第66号申请人常州大正恒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中路155号。法定代表人蒋桂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军,男,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常州大正恒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2016年4月21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号码30400051/20907318,出票日期2015年10月21日,票面金额20万元,出票人南京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合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款银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鼓楼支行,被背书人为常州大正恒固建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常州大正恒固建材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大正恒固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华夏银行南京分行鼓楼支行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常州大正恒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东审 判 员  赵重菊审 判 员  胡腾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林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