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与张文革、张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张文革,张辉,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2民初545号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华府五号商业5层,组织机构代码69347241-3。法定代表人钟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文煜,男,该公司职工。职工,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张文革,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张辉,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阴市。第三人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襄都北路21号1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59098904-9。法定代表人钟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冀高智,广东正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邢台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襄都北路21号2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59098898-6。法定代表人钟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冀高智,广东正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革、张辉、第三人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文煜,被告张文革,第三人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邢台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冀高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辉、张文革分别共同持有第三人的股份,是第三人的股东。2012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张辉、张文革及第三人共同签订了《邢台市方圆印染集团有限公司地块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简称:合作开发协议),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通过投资扩股的方式成为第三人的股东。两原告同时为第三人履行合同提供了担保。依据合作开发协议,被告张辉、张文革作为第三人的股东及合作方,负有向第三人融资5.2亿元的义务,到期只还本,不付息,如果未提供5.2亿元给第三人,按未支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从应返还的本金、利润中扣减。被告张辉、张文革只为第三人融资4.7亿元。张辉、张文革还负有为第三人提供5.2亿元发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义务,否则,要赔偿相应损失,从其税后利润和其他经济利益中扣减。原告认为,张辉、张文革作为第三人的股东和合作开发协议的合作方,向第三人提供借款是其合同义务,其性质不属于纯金钱借贷关系。如果未完成向第三人融资5.2亿元融资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不符合借贷关系法律特征。由于张辉、张文革存在违约行为,第三人项目尚未完成结算,无法确定张辉、张文革最终能够获得的返还融资款和利益总数额。在此情况下,张辉、张文革享有的债权金额具有不确定性。2014年4月22日张辉、张文革所出具给第三人的《指定还款声明》要求第三人返还4.28亿元,明确注明(最终数据以双方共同核算确定),指定将6000万元付给江阴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该声明由第三人盖章签收确认。这一声明内容改变了《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没有告知并取得协议其他签约方同意盖章确认,不符合《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归无效。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张文革、张辉与第三人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指定付款声明》无效。被告张文革辩称,根据合作开发协议,被告张辉、张文革作为第三人公司的股东投入45144万元,当时所说5.2亿元发票包括被告已经支付的45143万元,剩下不到2000万元是税款,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张辉、张文革借给两项目公司土地款5.2亿元,项目公司先偿还其中的4.7亿元,偿还时间为在本协议签订后8个月内归还25%,12个月内累计归还50%,16个月内累计归还70%,24个月内累计归还100%,按照双方合作协议2012年4月19日签订的日期早应该在2014年4月19日前全部归还,原告起诉状中指定还款声明2014年4月22日张辉、张文革出具的指定的将6000万元付给江阴民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被告张辉、张文革所签,其格式是按照恒大石家庄公司所写,其中两项目公司成立时,就是按照恒大石家庄公司要求写的指定还款账户声明,包括原告提供的6000万元,还有公司成立时归还张辉、张文革2000万元,都是按照恒大格式写的,这个格式恒大公司写好指定还款声明发给张辉、张文革,我们再签署金额和签字,包括2015年李维佳的案子,指定还款声明是原告要求我们这样写的,并以此声明支付了第一笔的归还的张辉、张文革的2000万元的借款,也归还第三人诚嘉公司保险和工资36.8万元,也包括归还的841万元等都是以此模式执行的。被告张辉未作答辩。第三人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述称,同意原告起诉意见。第三人邢台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述称,同意原告起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张辉、张文革向第三人出具《指定还款声明》,内容为“根据《邢台市方圆印染集团有限公司地块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贵方须向我方支付人民币约4.28亿元(最终数据以双方共同核算确定)。现我方指定收款人为江阴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额为6000万元;贵方在收到本声明后支付的款项第一顺位应为本声明中的收款人(在贵方支付我方款项中第一顺位优先支付);贵方将上述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后,视为已依《合作开发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向我方支付等额款项”。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石民三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根据2012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张辉、张文革及第三人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邢台市方圆印染集团有限公司地块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张辉、张文革同意,借给两项目公司的土地款5.2亿元,邢台两公司先偿还其中的4.7亿元,张辉、张文革与恒大石家庄公司同意,双达公司、诚嘉公司按照前款规定逐步归还张辉、张文革4.7亿元后,余下的5000万元由邢台两公司按产生的可分配税后利润金额相应归还”,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以第三人张辉、张文革名义对双达、诚嘉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冀民终3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指定还款声明、被告提交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民终36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4年4月22日张辉、张文革向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指定还款声明》意思表示明确,虽指定收款人为江阴民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但并不影响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张辉、张文革对邢台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现已经到期,《指定还款声明》未损害原告的任何利益,如因《邢台市方圆印染集团有限公司地块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产生纠纷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商,本案不予处理,原告主张《指定付款声明》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鑫人民陪审员 谷贝贝人民陪审员 王守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