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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新与王本德派出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王本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吉0822民初1438号原告:王新被告:王本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诉被告王本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