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新与王本德派出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王本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吉0822民初1438号原告:王新被告:王本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诉被告王本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