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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金权与被申请执行南京振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金权,南京振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戴金权,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振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山北村山北东路56号。法定代表人王立义,南京振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戴金权申请执行南京振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宁六劳人仲案(2015)15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结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10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潘振飞执行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