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6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与郑策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郑策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6011号原告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区文龙街道大田湾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3982434XQ。负责人朱宏伟。委托代理人刘伟,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郑策,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与被告郑策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重庆聚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祥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