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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李某某,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1825号原告温某某。委托代理人强某某、宋某某,石家庄市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公司。负责人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安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288元。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玉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