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吴继福与陈锦峰、陈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福,陈锦峰,陈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3167号原告:吴继福。被告:陈锦峰。被告:陈王英。原告吴继福与被告陈锦峰、陈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6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陈锦峰、陈王英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继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锦峰、陈王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15年2月份支付了一个月利息6000元并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合计10000元,故变更诉请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9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11月20日,被告陈锦峰向原告吴继福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2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于2015年1月3日前归还。原告自认借条中关于利息及还款时间的约定系一个月到期后原告催讨过程中被告陈锦峰所写。同日,原告通过其儿子吴耀东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被告陈锦峰账户20万元,并由被告陈锦峰在借条下方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20万元。嗣后,被告仅于2015年2月份支付原告利息6000元并归还借款4000元,合计10000元。余款196000元一直未予归还。另查明,被告陈锦峰、陈王英于2003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锦峰、陈王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吴继福借款19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19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2元,由被告陈锦峰、陈王英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