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晶世塑钢门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张渊宾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晶世塑钢门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渊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晶世塑钢门窗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温世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渊宾,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鄂仲裁字(2015)155号裁决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还款义务:1、返还租金875000元;承担案件仲裁受理费17300元、处理费1700元;3、承担案件执行费113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资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资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仲裁字(2015)155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平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田 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