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于某于2016年2月21日下午,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远洲城市广场二楼伊芙丽女装店内,趁店员不备盗窃店内两件女士针织连衣裙及一件女士针织套衫。经价格鉴定,被盗衣服价值人民币1734元。2、被告人于某于2016年3月3日15时许,和徐雨晴(另案处理)到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远洲城市广场二楼宝娜斯店内,趁店员不备盗窃宝娜斯牌围巾一条。经价格鉴定,被盗围巾价值人民币349元。3、被告人于某于2015年9月份一天下午,和徐雨晴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时代超市后面唐某经营的服装店内,趁店员不备盗窃黑色女士短款毛衣一件。4、被告人于某于2015年7月份一天下午,和徐雨晴在东海县牛山街道职工巷衣品江南女装店内,趁店内无人盗窃蓝色长款女士外套一件。为了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被盗衣服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与辩解、价格鉴证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于某于2016年2月21日下午,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远洲城市广场二楼伊芙丽女装店内,趁店员不备盗窃店内2件女士针织连衣裙及1件女士针织套衫。经价格鉴定,被盗衣服价值人民币1734元。案发后,被盗衣服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被告人于某于2016年3月3日15时许,和徐雨晴(另案处理)到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远洲城市广场二楼宝娜斯店内,趁店员不备盗窃宝娜斯牌围巾1条。经价格鉴定,被盗围巾价值人民币349元。案发后,被盗围巾已被追回。3、被告人于某于2015年9月份一天下午,和徐雨晴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时代超市后面唐某经营的服装店内,趁店员不备盗窃黑色女士短款毛衣1件。4、被告人于某于2015年7月份一天下午,和徐雨晴在东海县牛山街道职工巷衣品江南女装店内,趁店内无人盗窃蓝色长款女士外套1件。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马某、侯某、唐某、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于某及同案人徐雨晴的供述和辩解;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出具的东价证刑[2016]92号价格鉴证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部分犯罪是共同犯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 臻审 判 员 严正兵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 童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