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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曾玉琴与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琴,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343号原告曾玉琴,女,汉族,1966年2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徐德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慧,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倩芸,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玉琴诉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玉琴以其与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曾玉琴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由原告曾玉琴负担。审 判 长  张晗庆代理审判员  李 剑代理审判员  程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丽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