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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5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周玉寒与胡道忙、宋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寒,胡道忙,宋春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5980号原告周玉寒,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朋松,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道忙,居民。被告宋春玲,居民。原告周玉寒诉被告胡道忙、宋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军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朋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道忙、宋春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胡道忙于2015年12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约定月利率3%,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款二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二被告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胡道忙于2015年11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约定月利率3%,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3日,同时约定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则借款人需承担由此造成的诉讼费用,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还约定如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出借人诉至法院,由此造成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现原告因向二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另查明,二被告于2013年4月11日登记结婚,被告胡道忙所负以上债务发生在其与被告宋春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6年5月20日,原告与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婚姻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合同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胡道忙欠原告借款15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胡道忙归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胡道忙的该笔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宋春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宋春玲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胡道忙、宋春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道忙、宋春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玉寒借款1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并给付原告周玉寒支出的1000元律师代理费。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胡道忙、宋春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6元。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仲云云书 记 员  许 静书 记 员  方 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