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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恩强、苏月芹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赵恩强,苏月芹,轩怀臣,赵东和,赵东高,赵恩松,轩子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13号原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景,职务:总经理。被告:赵恩强,男,汉族,农民。被告:苏月芹,女,汉族,农民。被告:轩怀臣,男,汉族,农民。被告:赵东和,男,汉族,农民。被告:赵东高,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恩松,男,汉族,农民。被告:轩子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恩强、苏月芹、轩怀臣、赵东和、赵东高、赵恩松、轩子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保全费616元,由原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文举审 判 员  张保山人民陪审员  张怀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