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恩强、苏月芹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赵恩强,苏月芹,轩怀臣,赵东和,赵东高,赵恩松,轩子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13号原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景,职务:总经理。被告:赵恩强,男,汉族,农民。被告:苏月芹,女,汉族,农民。被告:轩怀臣,男,汉族,农民。被告:赵东和,男,汉族,农民。被告:赵东高,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恩松,男,汉族,农民。被告:轩子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恩强、苏月芹、轩怀臣、赵东和、赵东高、赵恩松、轩子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保全费616元,由原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文举审 判 员 张保山人民陪审员 张怀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