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某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2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6)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荣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6日3时4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甲驾驶粤Q×××××号小轿车沿阳西县城人民大道从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人民大道与向阳路交汇处时,与刘文扳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刘文扳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甲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73.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车辆信息及驾驶资格查询、证明、责任认定书、仪器检测、鉴定意见及材料、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徐某乙、谭某的证言待形势发展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利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