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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凉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凉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受理的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张某某应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房价款50000元,带走长风洗衣机一台、手风琴一台,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92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50000元(其中10000元用于折抵孩子抚养费),并带走长风洗衣机一台、手风琴一台,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自愿交纳。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的第三项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08)凉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勇审判员  金卫平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锡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