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刘恒珠与平顶山翠玉宫殿中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鸿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恒珠,平顶山翠玉宫殿中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鸿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恒珠,男,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翠玉宫殿中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张岗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鸿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往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张红军,总经理。上诉人刘恒珠因民间借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1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恒珠到庭参加诉讼。平顶山翠玉宫殿中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河南鸿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刘恒珠起诉称,2014年12月21日,平顶山翠玉宫殿中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珠宝)与刘恒珠签订了一份玉器珠宝收藏合同,合同约定日期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中金珠宝始终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从2016年元月起至今,刘恒珠共收到中金珠宝付款5笔:1月9日1000元、2月9日1500元、3月10日1500元、4月11日1500元、6月6日1500元,合计7000元,中金珠宝应付利息为18000元。刘恒珠是退休职工,将多年积蓄放在中金珠宝,指望能增值安度晚年。没想到中金珠宝不讲信用,本金和利息久拖不还,刘恒珠多次追要无果,请求:一、中金珠宝按合同回购价值150000元的文化艺术品“百子同乐”一尾,清退16000元利息和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二、依法拍卖中金珠宝的资产,清偿债务;三、判令河南鸿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审认为,中金珠宝可能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原告刘恒珠的起诉。刘恒珠上诉请求:双方确实是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诉讼有明确被告,刘恒珠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有具体的诉讼金额。原审法院是严格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审查、有庭长、院长签字后通过立案,但该院又以该法条驳回刘恒珠的起诉亳无道理;二、最高法《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即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有”经济犯罪嫌疑的,不适用民事起诉。原审法院经8个月的审理后,结果却以本案可能涉及经济犯罪,驳回刘恒珠的起诉,是错误的。“可能”只是疑点,不是证据,法律是讲究证据的。原审法院怎么把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当做判案的证据呢?本院经审理认为,中金珠宝与刘恒珠签订了所谓的玉器珠宝收藏合同后,即收取刘恒珠150000元巨额款项后,每月支付刘恒珠相应固定利息。中金珠宝仅支付刘恒珠5次利息共7000元后,即不再支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案显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刘恒珠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刘恒珠可以依法向相关有权机关举报、控告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小青审 判 员 王光辉代理审判员 李华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