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志华与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华,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林志华,男,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李*航,广东艾科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民,广东艾科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芳,女,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建瓯市。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个体工商户深圳市龙岗区宏*模具钢材制品厂的经营者,被告系自然人独资的深圳市鑫*志得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4年,原告因给深圳市鑫*志得科技有限公司送模具原材料而认识被告。原告自2014年11月与被告建立合作关系,原告根据被告指令给深圳市鑫博志得科技有限公司送货,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共产生原材料款77005.11元(币别:人民币,下同),深圳市鑫博志得科技有限公司已付货款30000元,尚欠47005.11元未付。2015年7月,被告同意以个人名义承担上述欠款,并于2015年7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金额为47000元的借条。现被告拒付该笔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0元,并自2015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工商户深圳市龙岗区宏盛模具钢材制品厂的经营者,被告系自然人独资的深圳市鑫*志得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5月26日期间,深圳市龙岗区宏*模具钢材制品厂与深圳市鑫*志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共产生货款77005.11元,深圳市鑫*志得科技有限公司已在每月《月结单》上盖章确认。2015年6月15日,深圳市鑫*志得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宏*模具钢材制品厂开具金额为34781元的支票(支票号为10******09737125),深圳市龙岗区宏*模具钢材制品厂委托中国银行深圳龙兴支行收款。2015年6月24日,上述支票以出票人账户被冻结为由被退票。2015年7月13日,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47000元,并出具《借条》,但该《借条》对借款期限及利息均未作约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深圳市鑫*志得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深圳市龙岗区宏*模具钢材制品厂的工商登记信息、《送货单》、《月结单》、《支票》、《同城票交退票理由书》、《借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深圳市鑫*志得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深圳市龙岗区宏*模具钢材制品厂货款,被告作为深圳市鑫*志得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向作为深圳市龙岗区宏*模具钢材制品厂经营者的原告借款47000元,原告主张该借款系被告以个人名义承担深圳市鑫博志得科技有限公司对深圳市龙岗区宏*模具钢材制品厂拖欠的货款,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与诉讼,未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及反驳,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确认本案借款事实,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原告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起诉,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按照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确定,而该《借条》未就利息及还款期限作出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应自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志华偿还借款人民币47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宇辉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人民陪审员 马俊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罗晓芳 百度搜索“”